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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丨我院召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医疗器械企业
2024-04-17 06:13:12
4月15日,我院召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召忠通报了我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年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判庭庭长徐修涛发布了多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春妮主持发布会。连云港市电视台、连云港日报、赣榆报、赣榆发布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经省法院批复同意,自2023年4月1日起,我院集中管辖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州区、连云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我院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落实监督与支持并重理念,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建强审判队伍,优化行政审判管理机制。为确保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顺利开展,赣榆法院选优配强行政审判力量,选派法官到上级法院跟班学习,建立健全青年干警导师制、固定学习日等机制,不断提升行政审判专业化水平。认真落实立案审查分流、审判流程管理、案件研究医疗器械企业、协调化解等各项工作要求,推动行政审判提质增效。一年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44件,审结21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案件35件,结案32件。
二、落实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医疗器械企业。把实质性化解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着力点,贯彻落实市中院行政争议“3+2”化解机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加强与争议双方的沟通,加律释明力度。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与海州区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与海州区法院会商推进落实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司法协作机制,积极汇聚多方力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一年来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行政诉讼案件63件。
三、延伸审判职能,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坚持能动司法医疗器械企业,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通过座谈交流、业务培训、组织旁听庭审等形式,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执法。加强异地府院联动,与海州区委政法委召开联席会,专题研究行政征收补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2020年以来我区涉诉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形成调研报告,助力地方依法行政,助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胡某系某工程公司的职工,2023年1月,胡某自单位下班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胡某亲属徐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工程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各方一直在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即与当事人沟通释明,同时引导被诉行政机关居中协调化解。经多次协商,某工程公司与胡某亲属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损害赔偿问题是工伤保险争议的核心问题。本院以解决民事赔偿争议为抓手,积极开展释明化解工作,同时引导行政机关召集原告及第三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解决了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维护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一并解决了本案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实现了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2008年,刘某在住所楼顶平台搭建构筑物一处,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22年,某行政执法局接群众投诉后立案处理,经调查作出《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送达刘某。刘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某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刘某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构筑物,并告知了救济权利。刘某不服限期拆除决定,向本院起诉。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本案中,刘某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单元楼顶平台建设的构筑物虽搭建于2008年,但其违法状态持续至今,某行政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构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某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履行监督依法行政职责,不仅体现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还体现在对合法的行政行为通过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司法确认,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基于医疗器械企业当事人违法建设构筑物的事实,某行政执法局作为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查明事实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刘某某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判决认定确认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被起诉人医疗器械企业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系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起诉人所诉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开展业主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行为,系在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指导下开展的居民自治性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起诉人刘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条、第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行政诉讼具有其特殊性,涉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涉民生保障等各个领域,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名目和种类繁多,各行政管理领域自成体系。但不是所有涉及行政机关的争议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维护合法权益。